承包商不按合同开发票,怎么举报到税务局+12366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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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常商业合作中,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情况并不少见。这种行为不仅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及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更可能造成发包方无法正常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,甚至引发税务风险与财务合规隐患。当协商无果时,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。以下将详细说明如何依法、规范、高效地向税务局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。

首先需明确: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,属于税务管理范畴内的违法行为。根据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,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;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,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,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。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开票义务(如开票时间、税率、项目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等),而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,则已构成“应开未开”或“逾期不开”,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
举报前,请务必做好三项基础准备:
固定证据链: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(重点标注发票条款页)、付款凭证(银行回单、电子支付截图等)、催要发票的往来记录(邮件、微信、函件等,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及时间戳)、承包商明确拒绝开票的书面/录音证据(需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)。
核实对方税务登记状态:登录电子税务局或通过“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”,输入其名称或税号,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登记纳税人、是否存在异常凭证、非正常户或注销状态。若对方已失联或被列为非正常户,举报时需特别说明。
厘清自身涉税责任:发包方虽为权利人,但不得以对方未开发票为由拒绝申报纳税。例如,作为一般纳税人,即便未收到专票,也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;成本费用暂凭合同、付款凭证等内部凭证入账,待取得合规发票后方可税前扣除——此举可避免因自身申报不实引发连带风险。

正式举报渠道主要有两种,且可同步推进:

一、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
工作日8:00–20:00(含节假日)均可拨打。接通后按语音提示转“人工服务”,清晰陈述:“我要举报一家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”,随后依次说明:

  • 被举报方全称、纳税人识别号(如有)、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;
  • 合同签订时间、金额、约定开票义务的具体条款(可简述,如“合同第5.2条约定收到预付款3日内开具13%专用发票”);
  • 已付款金额、付款时间、当前未开票金额;
  • 已采取的催告措施及对方回应;
  • 是否已向对方主管税务机关邮寄《敦促开票告知函》(如有,可提供邮寄单号)。
    12366坐席会生成工单,转交被举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,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。注意:通话全程录音,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工单编号以便后续查询。

二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举报材料
登录被举报方所属区(县)税务局官网,查找“税收违法行为检举”专栏,下载《税收违法检举书》模板;或直接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。填写时须做到:

  • 举报人信息真实完整(单位需加盖公章,个人需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);
  • 事实描述客观准确,避免主观臆断,如不写“恶意逃税”,而写“截至2024年X月X日,仍未就XX合同项下XX万元款项开具发票”;
  • 所有附件标注页码、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,并逐项列明证据清单。
    材料递交后,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,并书面告知结果。依据《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》,对实名举报且提供有效线索的,税务机关须在查结后3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。

需要特别提醒的是:举报并非替代合同救济的手段。若承包商长期拒不开票,发包方仍应同步通过律师函、仲裁或诉讼主张违约责任,要求其继续履行开票义务或赔偿无法抵扣造成的税款损失(司法实践中已有支持判例)。此外,切勿以“不付款”作为对抗手段—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“先票后款”,否则单方拒付可能构成违约。

最后强调:所有举报均应基于事实与证据,严禁捏造、诬告。税务机关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,对查否的举报亦会书面说明,保障各方程序权利。依法维权,既是对自身财税合规的坚守,也是对市场信用体系的积极维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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